已经判决生效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是否可以查阅的案卷,有什么依据?
可以查阅案卷全部正卷材料(包括侦查卷),依据:
刑事案件当事人查阅卷宗依据_刑事案件当事人能调取卷宗吗?
刑事案件当事人查阅卷宗依据_刑事案件当事人能调取卷宗吗?
办公厅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5年9月15日|法办[2005]415号)
湖北省高级:你院《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请示》(鄂高法[2005] 260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按照《档案管理办法》和《关于诉讼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法释[2002] 39号)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查阅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赔偿案件的正卷。
没有法律条文规定当事人可以查询卷宗。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
辩护律师自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完全可以查,都是以此为证据判决的,除非知道造,他们怕承担,一切都在掩饰
一般跟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都移交了,手中只有程序卷(就是立案报告、破案报告、提请批捕书、告知回执等侦查阶段的法律文书)。如果确实对案件有疑问,建议聘请律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毫无依据的查阅,估计不会提供。
1、当然可以查。在移送审查阶段就可以查了,为何拖到判决以后呢?
2、涉及秘密的不可以查。
3、内卷不可以查。
我想调取调查取征的卷宗
只能案卷,查不了的
当事人不行,律师可以。
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调取案卷吗
法律主观:
刑事案件批捕 后律师不可以查案卷。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的只有涉嫌的罪名和羁押的场所,律师要了解案情,可以通过 会见犯罪嫌疑人 ,向其了解案件情况,然后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上述材料。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百七十五条 审查案件,可以要求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重新计算审查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的决定。
当事人阅卷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查阅案卷有以下规定:当事人本人无权查看涉案卷宗材料,但可委托辩护人代为查阅、摘抄、法律规定,辩护律师自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上述材料。
当事人向调卷规定是: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人有权查阅所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诉讼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案件有关材料。应当为诉讼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员或者其他应当在场。诉讼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联系。 诉讼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员或者其他负责保管案卷的。员或者其他对诉讼人交回的案件材料应当当面清查,认为无误后在阅卷单上签注。阅卷单应当附卷。诉讼人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指定的阅卷场所。诉讼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律师阅卷的方式:
一、律师阅卷提倡“三个一分钟”,即律师可直接或电话等形式向案管中心一分钟完成预约;预约后,律师应到案件管理中心一分钟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束后,一分钟完成电子卷宗刻录拷贝。
二、律师阅看电子卷宗,查阅纸质卷宗均应在专门的律师阅卷场所进行,案件承办人或派员在场提供帮助。
三、律师阅卷,阅卷可选择电子卷宗刻录拷贝、拍照或者现场浏览的方式。案管中心不提供案件有关的视听资料、不提供纸质卷宗复印。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上述材料。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或者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当事人查阅案卷规定
根据《中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及《关于诉讼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人有权查阅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有关材料。 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或者律师证等有效证件,可以摘抄或者复印,但是涉及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应当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员或者其他应当在场。 当事人及其诉讼人依法查阅案件材料的权利的实现需要满足一定的限制条件。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所能查阅的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查阅的案件材料涉及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应当保密。当事人及其诉讼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百零二条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法律依据】
《中华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明确当事人查阅案卷的范围
当事人查阅案卷规定:当事人本人无权查看涉案卷宗材料,但可委托辩护人代为查阅、摘抄、法律规定,辩护律师自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上述材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上述材料。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或者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刑事案件当事人查阅案卷规定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法律不允许犯罪嫌疑人查看案卷材料,刑事卷宗是保密的。公检法等机关不会给你提供全部按案卷材料。在侦查阶段的时候律师不能在机关查阅材料,只有等移送到的说时候才可以。
律师虽然可以看到案卷,但是《律师法》也规定律师不得向当事人公开案卷材料。所以嫌疑人是不能看案卷的。
侦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会向嫌疑人出示部分证据,嫌疑人也会提出供述和辩解。这些都是案卷材料的组成部分。
在审判过程中,也会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中出示部分证据材料,这个时候嫌疑人是在场的,也可以看到部分案卷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上述材料。
刑事案件调卷宗规定
法律分析:1、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人有权查阅所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诉讼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案件有关材料。2、应当为诉讼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员或者其他应当在场。3、诉讼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联系。4、诉讼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律师证或者等有效证件。法律依据:《中华刑事诉讼法》 百六十条 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