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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发明专利案例(机械类发明专利范文)
机械发明专利案例(机械类发明专利范文)
1、院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问题下面的我就给大家分享下关于院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问题,欢迎阅读!一、专利案件审判(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1.功能性特征除外情形的认定在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华泽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同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案【(2018)法民申1018号】中,指出,对于包含有特定功能、效果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该技术特征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2、2.同时使用结构与功能限定的技术特征不属于功能性特征在再审申请人临海市利农机械厂与被申请人陆杰,二审被上诉人吴茂法、李成任、张天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案(以下简称“蔬菜水果分选装置”专利侵权案)【(2017)法民申1804号】中,指出,如果技术特征中除了功能或者效果的限定之外,同时也限定了与该功能或者效果对应的结构特征,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该结构特征的具体实现方式,并且该具体实现方式可以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则这种同时使用“结构”与“功能或者效果”限定的技术特征并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3、3.普通技术特征等同与功能性特征等同的区别在前述“蔬菜水果分选装置”专利侵权案中,指出,《关于审理专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等同特征”与《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等同”的认定在适用对象、对比基础以及认定标准方面存在重要区别,不可混淆。
4、4.共同侵权的判断标准在再审申请人SMC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乐清市中气气动科技有限公司、倪天才侵害发明专利权案(以下简称“电磁阀”专利侵权案)【(2018)法民再199号】中,指出,共同侵权应该具备以下要件:加害主体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各加害人主观上具有共同意思;各加害人彼此的行为之间客观上存在相互利用、配合或者支持;各加害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在其共同意思的范围内。
5、5.专利法意义上帮助侵权的认定在前述“电磁阀”专利侵权案中,指出,专利法意义上的帮助侵权行为并非泛指任何形式的帮助行为,而是特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侵权专用品提供给他人以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6、6.纳入标准的品专利的许可使用是否适用“公平、合理、无”原则在再审申请人齐鲁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环制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案【(2017)法民申4107号】中,指出,涉及品管理和注册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要求品专利权人在配合制定强制性品标准时对品专利的许可使用作出“公平、合理、无”承诺。
7、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品专利权人在与涉案专利有关的品标准的制订过程中,针对涉案专利的许可使用作出过“公平、合理、无”承诺,因此,涉案品专利的许可使用不适用“公平、合理、无”原则。
8、7.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举证分担在再审申请人浙江福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联力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案【(2018)法民再387号】中,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增加了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人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应举证证明权利人“限缩性修改”的具体情形,以及是否因此导致放弃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
9、而权利人主张其修改或者陈述“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则应由权利人就“限缩性修改被明确否定”承担举证。
10、8.专利权人应承担方法专利中“新产品”的举证在再审申请人义乌市贝格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张海龙与被申请人上海艾尔贝包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案【(2018)法民申4149号】中,指出,专利权人主张适用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举证倒置时,应当对方法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为新产品承担举证。
11、9.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在再审申请人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与被申请人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苏宁易购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案【(2018)法民再111号】中,指出,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选择以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对于多部件或者多专利的被诉侵权产品,原则上不宜简单采用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乘以侵权产品利润率的方式计算侵权获利,而需要考虑涉案专利对于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度,以“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利润率×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的方法进行计算。
12、对于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可以结合涉案专利对产品的重要性等因素酌定。
13、在侵权行为可分的情况下,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时,如果既存在可以较为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的部分,又存在难以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的部分,可以对前者适用以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计算赔偿,对后者适用法定赔偿,以两者之和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14、10.同一产品侵害不同专利客体,赔偿数额应当分别计算在再审申请人山东金锣新福昌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鼎锋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案【(2018)法民申4148号】中,指出,专利权人以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对同一被诉侵权产品提起侵权诉讼,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侵权行为,分别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并不属于重复计算。
15、11.简要说明和使用状态参考图对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影响在再审申请人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鼎盛门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以下简称“电动收缩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2018)法民再8号】中,指出,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解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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