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许可证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烟草专卖法》、《中华行政许可法》、《中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由中华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6年5月26日发布,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
烟草专卖局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局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
烟草专卖局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局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
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许可证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1、烟草许可证的颁发条件:规定了烟草生产、批发、零售等单位颁发烟草许可证的条件,包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安全生产措施等方面的条件;
2、烟草许可证的种类和编制:规定了烟草许可证的种类和编制,包括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等方面的内容;
3、烟草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规定了烟草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单位应提供的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4、烟草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规定了烟草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措施,包括对烟草生产、批发、零售等单位的监督和检查、违法行为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5、烟草许可证的变更、注销和补办:规定了烟草许可证的变更、注销和补办程序,包括变更、注销和补办的条件、手续、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烟草许可证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烟草生产许可证:指烟草专卖局颁发给烟草生产企业的证明文件,用于证明该企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措施,可以从事烟草生产活动;
2、许可证:指烟草专卖局颁发给企业的证明文件,用于证明该企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必要的批发条件和安全生产措施,可以从事活动;
3、烟草零售许可证:指烟草专卖局颁发给烟草零售企业的证明文件,用于证明该企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必要的零售条件和安全生产措施,可以从事烟草零售活动。
综上所述,烟草许可证管理办法是对烟草生产、批发、零售等单位进行管理的重要规定,旨在保障烟草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制度。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和经营业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
1.烟草专卖许可证是由我国烟草专卖局颁发的,允许公司、企业、单位和个人经营销售烟草的许可证件。
2.在我国,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就不能进行烟草经营和销售。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章总则条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专卖轿局滚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和《中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制度。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和经营业务。腊唯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简称五种烟草专卖品。第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以下四类: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闭余。
烟草专卖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式样,由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核发第六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由烟草专卖局审核发放。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烟草行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法律主观: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
法律客观:
《中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烟草专卖法》《中华行政许可法》哪裂慎和《中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制定本细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李敬民烟草专卖法》《中华行政许可法》和《中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源局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第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