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条件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

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一)公司依法设立公司是股东的载体,股东权依赖于公司的存在。如果公司没有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资人当然不能具有股东资格,当然也不具备转让股权的资格。(二)股东依法取得股东资格作为公司的股东,无论是原始出资人还是继受获得公司股份的受让人,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股东资格。(三)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且取得合资企业董事会的通过,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根据《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无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就合资企业而言,无论是投资者之间转让股权,还是合营一方向合营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都必须经过其他投资者签字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四)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委托的企业设立时的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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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条件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的条件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对公司所有之股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公司新股东的法律行为。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是股权出让人丧失一部分股权甚或丧失全部股权以致丧失股东身份,股权受让人股权份额增加或者成为新的股东。股权自由转让是公司法上的基本一项原则。但股权转让往往涉及转让人、受让人、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等诸多主体的利益,为了维持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平衡,保障交易安全,就不能不对股权转让进行必要的规制限制。因而,股权自由转让不是的,其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较,有限公司股权的可转让性程度就要低一些。有限公司因人合性、资合性的等特点,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与合作是公司业务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因此,对于股权自由转让必须以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程序性限制,方能维持公司的稳定,限度地维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的规定,这种规定相比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一般性规定,设定了更为苛刻的条件,是章程制定者为了维护自身及公司利益达成合意的体现。《公司法》百四十一条

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定有哪些

有限公司 的 股权转让 规定包括: 1、有限公司的股权对内转让。 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有限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 公司章程 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强制转让股东股权的情况: 依照 强制执行程序 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有什么条件和限制

法律分析:由于在公司股东之间转让只会使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没有新股东的加入,不会改变公司人合性的基础。因此,对于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的,除了公司的章程另有规定外,法律上没有任何的限制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公司法》 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权转让有什么限制条件?

封闭限制《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出资,不购买转让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2、股权转让场所限制《公司法》第十三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权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时,具有转让效力。三、发起人持股时间限制对股份公司名称股份的转让,《公司法》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和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市场经济中各种市场主体的行使权利不相称。《公司法》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公司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中华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1、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才依法取得法人资格。2、出让人依法取得股东资格。公司股东基于社员资格而享有的股权,包括各种具有财产性质的请求权和共同管理公司的权利。作为股东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才能获得股东资格。3、取得股权程序合法。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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