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公司“挖人”,挖的也可能是“商业秘密”
所谓“挖人”,通俗来讲就是通过许以优厚条件使人跳槽。正常的人才流动本无可厚非,但是带着目的的“挖人”最让公司头痛。尤其是当“挖人”者系竞争对手公司,那大家可要当心啦!对于一些科创公司而言,核心技术团队被挖走对于公司而言无异于釜底抽薪,不但损失“人才”还有可能损失公司的“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报告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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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审理查明,原告江南环保在环保行业特别是氨法脱硫领域,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其脱硫除尘技术方案构成技术秘密。被告科行环保2016年以前主要使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技术从事经营活动,并不涉足氨法脱硫技术领域,但2016年底却在短期内承接大量氨法脱硫项目,有的直接使用原告的技术图纸,原封不动直接使用,甚至错误的地方均完全相同,或是在原告的基础上根据项目规模等作适应性调整。
目前被告之一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系科行环保的股东)对外表示已就上述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案例评析】
首先,该技术或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大家知道,我国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文件,相关规定散见于各个部门法中,主要是《中华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第四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由此可见,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以及实用性保密性三个特点。判断技术或者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也要结合商业秘密的上述三个特点进行综合判定。
要预防和应对此类案件,公司要做好事前防御和证据固定,这样才不至于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
首先,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所有涉密文件均需分级并明确标明。研发、制造场所要同公开的办公场所分离。所有可能涉密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甚至接触技术的销售人员都应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
其次,公司应当做好证据固定工作。要将技术研发的相关材料妥善保管,形成完整的技术沿革史。图纸上注明公司名称、研发人员姓名,以便证明公司是相关技术的所有人。产品照片的底版要保存好,涉及产品照片的公司刊物也一并保存。
,公司要做好专利技术的申请工作。为了防止离职员工或者竞争公司恶意抢先申请专利,公司要做好专利技术的申请工作。因为我国的专利申请目前实行的是先申请原则。一旦商业秘密被他人抢先申请了专利,公司想要耗时耗力,结果也未必理想。因此,公司在保护技术信息时,可以采取商业秘密加专利的双重保护策略,有选择地将部分商业秘密公开申请专利技术,从而实现公司技术信息的化保护。
竞争法案例分析。
问题一,“君子兰”从开始的9元价格,到了的以4元价格投放市场,而“洁玉”从开始的5元到在企业每瓶赔1.5的情况下投放市场,从《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看,“洁玉”存在“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格销售商品”,该行为的主要特点是故意的以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于进行销售---也就是说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章第十一条。
问题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
构成要件和例外情况:
(一)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表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问题三,影响可分为有影响和没影响。就这个案例来看:有影响的是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商品投放市场可能存在着产品原材料来源和质量无法保障,和对生产安全和市场经营秩序存在着隐患和威胁。而从没有影响的方面来看,如果是商家的一时促销,在原商品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单单是从价格的角度来降低,自然对消费者而言,以最少的钱来买质量合格的商品自然是好的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某省于1998年元旦开通有线电视公共频道,该有线电视台为了提高收视率,以吸引更多的广告客户,推出了集娱乐,休闲,广告抽奖为一体的“缤纷时刻”栏目,开展“日日送奖,月月送礼”活动,每天向观众出一道简单的问题,猜对的观众通过抽奖即可获得每日送出的一台VCD或者一部摩托罗拉手机,每月还送出一个超过10万元的即一套公寓。此举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另外,该省还拥有多家电视台,电视台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而该有线电视台开展的有奖活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招揽广告客户。
分析:该电视台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为了吸引更多广告客户(即赚取更多广告利润),电视台需提高节目收视率。为此,该电视台就运用了答题抽的活动来吸引观众的注意和参与行为,“推销”自己的节目。实质上是有奖销售的一种特殊形式。
作为一项创利手段,这一行为本身是可取的。若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可以起到活跃市场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
但是,作为一种以抽奖决定获奖者的偶然,该电视台设立的周奖项奖额高达10多万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额超过5千元。
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电子商务法》,写案例分析,不少
规范网络合同格式条款,严厉打击其他网络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网络交易平善与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格式合同,修正不公平格式条款,采用显著方式提请合同相对人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认真及时查处混淆“定金”与“订金”、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自行解释“商品完好”以及在线旅游等网络服务交易平台经营者采用订金不退、增加限退条件等方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大对未经同意收集、使用,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
依法打击惩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禁售物品和烟草制品、以及未备案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关注规范新型消费业态、模式,尤其是保健食品、生活信息服务等领域,谨防其转变为网络欺诈、网络传销等违法行为。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1) 以网络为传播媒介的行为:虚广告、泄露商业秘密和侵犯名誉。
通过网络发布虚广告、侵害他人商业秘密,通过网络捏造虚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等。
(2)侵犯域名权的行为:抢注和混淆。
域名虽然与商标一样,具有标识性作用,同属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但保护程度有不同。商标法不仅禁止相同的商标,而且相近的、构成实质性类似的商标都将被禁止。“域名淡化”是指故意注册与他人商标权相同或者相近的域名,借此讽刺、诋毁或损害商标权人的声誉。
(3) 侵犯网页著作权的行为:抄袭和淡化。
网页是网站开展网络经营活动的基本要素,因此各网站都对网页的设计和组合投入巨资,进行精心设计和编排,吸引更高的点击率,从而争取更多的商业机会.有些网站为了节省时间和金钱,采用“拿来主义”,随意在网络上其它网站的网页,经过改头换面后变成自己的劳动成果,有的甚至甚至整个网站“克隆”过来,侵害了被抄袭者的经济利益。
(4) 侵犯内容著作权的行为:网络传播和。
网络经济俗称“眼球经济”,要获取商业机会,前提就是要吸引网民的注意力,而要确保这一点,丰富、全面、独特和大量的信息内容,是必不可少的。有些网站,擅自将他人的版权作品上载,供网民浏览,导致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新权利的最终确立;有些网站,径直抄袭其它网站的数字化作品内容.
(5) 以链接为手段的行为:深层链接和加框链接。
每个网站都有自己预先设定的浏览顺序,网民一般首先从首页开始,点击链接逐页寻找和观看内容。网站一般都是在每一页上设置不同的广告内容,网民逐页观看内容的过程,在网站看来就是一个不断发布广告吸引网民注意力、争取商业机会的过程。 深层链接,指直接从自己的网页上设置链接,直接链接到其它网站的某个特定网页上。当网民点击这个链接时,就直接离开了这个网站,跳到了别的网站上某个特定网页,中间略过了进入被链接网站的一系列过程。这种行为虽然方便了网民,但无疑是对被链接网站的商业机会的剥夺。更重要的是,由于被链接网页内容都是由被链接网站自行更新的,而链接者毋需投入人力物力更新内容,只需在其网站上做一个简单的标记,就可以将别人的劳动成果据为己有,明显是对其他人劳动成果的非法占有。
深层链接还有一个变种,就是“加框链接”(又称镶边链接),它将网页分割成不同的区间,每一个区间都可以呈现不同的信息数据内容。此种技术可以将他人网站的信息数据呈现在自己的网页某一视框中,而该网站的其它内容仍然存在,使用者进入运用加框链接的网站,并以加框链接到他人网站的内容时,屏幕上显现的网址不是被链接的网站地址,而仍然为使用了加框链接技术的网站地址。
(6)埋设的行为:争夺注意力。
网络上的信息浩如烟海,网民们要快捷、准确地找到所需要的信息内容,就必须依靠搜索引擎。网络上有很多供人使用的搜索引擎,它们的工作原理是:依据网民敲入“”在网络上搜寻含有特定“”的网页,例如:我键入“”和“法律”两个,则搜索引擎就会在网络上搜寻同时含有“”和“法律”两个在内的网页,然后将搜索结果显示在网民的屏幕上。有些搜索引擎甚至会将含有更多的网页排在前面。
法律依据
《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
条为了制止和预防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支持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规范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电子商务法》《中华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商业道德。
经营者不得实施或者帮助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查处重大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
案例分析
案例1 中条,某品牌电脑每日9:00—10:00以100元价格销售。销售价格明显低天成本,因此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其余三条并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案例2 无效!一,赵某并不是房屋所有权,无权处置房屋。二,赵某虽然外表看似成年人,但实则未满18,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经济法案例分析 不正当竞争
经济法案例分析 不正当竞争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气压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故乙公司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2.乙公司的行为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冒、仿冒和降价销售不正当竞争行为”
3.根据《中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所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